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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整治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2026-06-30 21:38:00    来源:泰宁县公安局   编辑:方玲   责任编辑:杨阳 审核:陈启芳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二轮摩托车、电动车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8月底。

二、整治区域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重点整治城区各主要交通路口、主次干道。

三、整治重点

(一)无证驾驶。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电动车的;

(二)未佩戴安全头盔。驾乘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无牌车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的;对违法停放的无牌车辆,一律依法拖移;

(四)未成年人违规骑行。未满18周岁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依法处罚、扣留车辆,并通报所在学校及监护人;

(五)超员。二轮摩托车、电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六)飙车炸街。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寻衅滋事的;

(七)超速。驾驶二轮摩托车、电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八)逆行。驾驶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的;

(九)违法加装遮阳伞。二轮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雨篷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的,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四、整治措施

采取监控抓拍、路面巡查、定点查纠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全覆盖、严执法”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重要事项

(一)整治期间,发现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二)对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乘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务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自觉抵制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超员等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不得违规骑行,文明守法、平安出行。

泰宁县公安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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