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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泰宁老字号”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6-06-09 17:16:00    来源:​泰宁县工信局   编辑:方玲   责任编辑:杨阳 :审核:陈启芳  

关于开展2026年“泰宁老字号”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传承和保护老字号品牌资源,提升消费市场品牌辨识度,打造县域商业特色亮点,弘扬泰宁悠久独特的商业文化,根据《泰宁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泰宁老字号”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申报范围

在泰宁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且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认定条件

申报“泰宁老字号”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老字号”认定的,凭相关证书直接认定,无需重复申报)。

(一)历史积淀深厚。品牌字号传承已满20年,传承脉络清晰。

(二)权属清晰无争议。拥有对应字号的合法使用权或注册商标所有权、独占使用权,无任何权属纠纷。

(三)特色鲜明可传承。拥有独特的产品、传统技艺或服务模式等,具备传承和推广价值。

(四)文化底蕴深厚。深度融入泰宁地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和文化价值。

(五)信誉良好获认可。在泰宁县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发展潜力充足。国内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有传承发展意愿和能力。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无经营异常、严重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1.《“泰宁老字号”申报表》(见附件1)。

2.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

(2)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3)字号注册商标或独占使用证明;

(4)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

(5)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6)商业信誉、社会认同度及美誉度的介绍材料;

(7)国内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证明;

(8)无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9)其他有必要提供的辅助材料。

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申报单位自愿向县工信局提交书面申请及完整材料,截止申报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县级评审。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依据条件和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审,拟定认定名单。

(三)结果公示。拟定名单通过县政府官网、县融媒体中心等平台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工信局提出,并提供佐证材料。

(四)认定授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工信局正式认定,颁发“泰宁老字号”证书和牌匾,并进行集中宣传推广。

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请各申报单位将材料报送至: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贸股301室

3.联系人:黄日红 联系电话:7866156

附件:

1.《“泰宁老字号”申报表》

2.“泰宁老字号”佐证资料清单

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6月1日

泰宁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立足泰宁县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及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商贸领域创新发展,根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三明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宁老字号,是指在泰宁县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深植地方文化、非遗项目等地域基因,兼具深厚历史底蕴与鲜明文化特质,产品优质、信誉良好、工艺精湛,获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技艺名称等。

第三条 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全县泰宁老字号的统筹管理工作,会同县文体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供销社、档案馆、党史方志室等相关部门,开展老字号认定、名录建立与动态管理。

第四条 泰宁老字号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严格审核、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泰宁老字号企业应坚持守正创新,在传承核心技艺与文化内涵的基础上,推动理念、工艺、产品、营销与管理创新,深度挖掘地域文化价值,促进商文旅融合,实现经济效益与文化效益双赢,助力打造泰宁商业文化名片。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泰宁老字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历史积淀深厚,品牌字号传承已满20年,传承脉络清晰,能够清晰追溯品牌发展历程;

(二)权属清晰无争议,拥有对应字号的合法使用权,或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独占使用权,无任何权属纠纷及相关法律争议;

(三)特色鲜明可传承,具有独特的产品配方、传统制作技艺或服务模式,技艺或服务流程相对成熟,能够体现泰宁本土技术特色或文化特质,具备传承和推广价值;

(四)文化底蕴深厚,深度融入泰宁地域文化,能够反映泰宁县特定时期的商业风貌、民俗习惯或生产生活方式,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播价值;

(五)信誉良好获认可,在泰宁县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

(六)发展潜力充足,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具备稳定的经营模式和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意愿、有能力传承和发展老字号品牌;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无经营异常记录、严重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每3年组织开展泰宁老字号认定工作,公布新一批名录。认定启动前,由县工信局联合相关部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流程、材料要求及评价标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市场主体,包括泰宁县行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在通知期限内,向县工信局提交书面申请,填报《泰宁老字号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可凭相关证书直接认定为“泰宁老字号”,不占用评选名额,由企业提交相关证书直接备案,无需重复参与评审。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字号注册商标或独占使用证明材料;

(四)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等介绍材料;

(七)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证明材料;

(八)无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无经营异常记录、严重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证明材料;

(九)认定评审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需按申报表目录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材料正本一式三份(申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县工信局两份)。

第九条 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遴选原则,结合评价标准开展综合评审。评审可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档案查阅等方式,必要时要求企业补充说明。评审合格后,拟定“泰宁老字号”认定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在公共媒体上公示。

第十条 拟认定名单通过泰宁县人民政府官网、县融媒体中心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工信局提出,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认定资格;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工信局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正式行文认定“泰宁老字号”,统一制作颁发证书与牌匾,在主流新闻媒体及官方网站予以宣传。

第十二条 泰宁老字号标识权属县工信局,企业须规范使用,严禁伪造、篡改、转借他人。

第四章 保护与促进

第十三条 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与文化遗产保护,为其文化传承、技艺革新、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第十四条 鼓励老字号企业向特色商业街、景区、古村聚集,借助节庆展会、电商平台、媒体宣传等渠道,展示传统技艺、传播品牌文化,拓宽市场空间,推动传承与发展并行。

第十五条 以老字号为基础开展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的,须尊重其原有文化内涵与表现形式,严禁歪曲滥用,推动与丹霞旅游、客家文化体验深度融合。

第十六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服务,推动政企协同,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老字号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鼓励老字号企业整理传承实物、档案资料,培育技艺传人,依法设立展示馆、体验馆,传承工匠精神,享受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助力县域商文旅产业升级。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泰宁老字号企业发生名称、字号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工信局履行报备手续,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下列变更事项,企业必须按前款规定报备:

(一)企业名称、字号发生变更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合法转让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四)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的。

县工信局按认定条件审核,可现场核查或要求补充材料,必要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须在3个月内整改,必要时约谈负责人:

(一)变更信息未按规定报备的;

(二)违规使用老字号标识、牌匾的;

(三)因经营问题受行政处罚或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条 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移出名录,收回标识、证书及牌匾:

(一)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三年以上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重复侵权、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使用权后逾期未整改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老字号信誉的行为。

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名录决定后,被移出企业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申报泰宁老字号。

第二十一条 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每3年开展一次老字号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名录及使用权;不合格的,移出名录并收回相关资质。

第二十二条 收回使用权及移出名录的决定,均通过县级官方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县工信局联合相关部门,加强辖区内老字号日常管理与权益保护,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宣传推广活动,推动老字号深度融入商文旅发展格局。

第二十四条 老字号企业违规使用标识、牌匾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被移出名录的,立即停止使用标识、清理宣传材料,牌匾由工信局收缴后统一注销销毁。冒用、滥用老字号标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文旅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资企业在泰宁经营,品牌始创于港澳台地区的,可参照本办法申报,其在港澳台地区的经营年限与主营业务历史可合并计算,佐证材料按相关机制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泰宁老字号标识和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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