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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关于开展非法占用停车资源问题专项整治的通告
2026-05-28 22:23:00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   编辑:方玲   责任编辑:杨阳 :审核:陈启芳  

泰宁县关于开展非法占用停车资源问题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广大市民反映集中的“城市居民停车不便利”问题,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有效释放公共停车资源,方便群众出行,提升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泰宁县范围内开展非法占用停车资源问题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

二、整治对象

(一)“僵尸车”:长时间无偿占用公共道路及其两侧、停车场、住宅小区等公共停车资源,长期无人使用和维护的机动车。

(二)乱停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在道路上违规占道停车、不按规定停放;在公共停车泊位内“一车占两位”或车身超出停车泊位;占用消防通道、小区出入口、公共通道等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在学校、医院、商圈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违法停车、违规占道等候。

(三)私占车位: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石墩、杂物等障碍物,圈占、霸占公共停车泊位,阻碍他人正常停车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配建停车场(库)擅自改作仓库、商铺、住房等其他用途,导致停车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行为。

(五)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未经合法审批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的行为。

(六)其他非法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行为。

三、整治范围

泰宁县城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闲置空地、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配建停车场(库)等公共区域。

四、处置措施

(一)属于上述整治对象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责任单位、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清理、整改。

(二)逾期未自行清理整改的,由公安交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建交通等部门依法联合处置。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积极配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清理整改,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停车秩序。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举报电话:0598-110。

特此通告。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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