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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秩序,有效缓解群众“停车难”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自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非法占用公共停车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县城区所有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停车场、对外开放的配建停车场内的公共停车资源。 二、整治内容 1、使用锥筒、石墩、桌椅、旧轮胎、自行车、三轮车等杂物非法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 2、“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 3、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擅自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的; 4、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或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 5、沿街商户、单位以任何形式圈占门前公共停车位,或阻拦他人正常使用的; 6、汽车销售、租赁、维修等经营企业及个人将待售、待租、待修车辆长期停放于公共停车泊位,变相占用停车资源的; 7、其他非法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行为。 三、整治时间与方式 (一)自行整改阶段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自行清理非法设置的障碍物,挪移“僵尸车”及非机动车,恢复停车泊位原状。 (二)集中整治阶段 自2026年6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联合有关单位开展集中整治,依法清除、收缴非法占位物品,拖移“僵尸车”,强制拆除地锁、地桩等设施。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违反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和城建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职责依法处罚,并视情对有关物品实施暂扣、收缴或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五、温馨提示 请广大市民、沿街商户及机动车经销、维修单位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非法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和通行环境。如发现非法占用公共停车资源行为,可拨打110反映。 文明交通,人人共建;畅通停车,人人共享。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泰宁县城市居民停车不便利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