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泰宁在线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泰宁新闻网>头版头条> > 正文
一文读懂旅游维权法律知识!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不合理低价游说“不”
2026-05-18 20:59:00    来源:泰宁县文旅局   编辑:方玲   责任编辑:杨阳 :审核:陈启芳  

跟团游本应省心又安心,可部分导游的违法违规行为,却让旅途糟心不已强制消费、擅自改行程、虚假宣传……今天一文讲清导游乱象,教你识破其中套路!

“导游乱象”解析

什么是导游乱象

导游乱象,是指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常见表现:强制消费、擅自变更行程、虚假宣传、违规执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源头陷阱:不合理低价游

这是所有乱象的开端陷阱,其背离市场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低价招揽游客,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靠不正当竞争扰乱旅游市场。看似省钱,实则是“宰客”的开始!

典型套路

①强制/变相强制消费

♢恶劣手段:辱骂、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拒绝服务、中途甩团

♢变相逼迫:要求必须参加自费项目、不消费就补团费直接剥夺游客消费自主选择权,让旅途变成“购物之旅”

②无证带团・非法执业

♢未取得导游证私自带团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下承揽导游业务这类人员无正规监管,甩团、宰客频发游客合法权益完全得不到保障

③擅自改行程・恶意甩团

♢不按旅游合同履约:取消免费景点、压缩游览时间

♢恶意增加购物点、自费项目

♢因游客不配合消费,中途弃团、单方面终止服务,让既定行程彻底“变味”

④虚假宣传・诱导高价消费

♢与购物店串通勾结

♢夸大商品功效、虚构资质(谎称政府认证、免税正品、独家特供)

♢诱导购买质次价高商品、“三无”产品从中牟取高额回扣

⑤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过违规手段收取小费、回扣、差价侵害游客经济利益

如何维权

现场应对及证据固定

1.保持冷静,明确拒绝。声明“我拒绝参加此项目/购物”“无消费义务,请按合同执行行程”“已拨打12345,请等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协调”。如被甩团或限制自由:立即拨打110报警,说明情况与位置。

2.不争吵,避免激化矛盾。不落单,尽量联合同团3人以上建立维权同盟,推选代表谈判。不签字,拒绝签署任何附加协议或扫码付款。

3.全程固定证据。对导游或经营主体威胁言论(如“不买不能走、不买不能上车”等)进行录音录像,同时拍摄导游证、车牌号、购物点名称及环境、商品价格标签、合同关键页等,保留合同、行程单、购物发票、转账记录等凭证,详细记录涉事人员姓名、时间及地点。

2

多渠道投诉

① 行程中:立即联系签约的旅行社(合同应载明联系方式),说明遭遇的问题,要求其出面制止、解决(如换导游、按合同履行)。

行程结束后:整理好证据(合同、录音录像、票据、书面陈述等),以书面形式(邮件、挂号信、在线平台留言)正式向签约旅行社提出投诉,明确诉求(退款、赔偿、道歉等)。

划重点:留存投诉沟通记录!电话录音、邮件、聊天截图等,如旅行社敷衍塞责或不解决,立即向其行业管理部门投诉。

② 拨打12345热线,官方投诉追责

拨通后清晰说明:事发时间、具体地点、涉事旅行社/导游信息、违规行为详情、你的维权诉求,并提交完整证据,直接申请监管部门介入查处,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3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出游提示

跟团旅游务必选择正规旅行社

签订正式旅游合同,保留好消费凭证

遇到导游违规行为,

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安心出游,拒绝被“坑”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主办单位:中共泰宁县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泰宁县融媒体中心
版权所有:泰宁县新闻中心 Copyright © 2010-2016 zgtn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所刊登的非转载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泰宁在线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投稿、​举报邮箱:tntv001@163.com | 举报电话0598—7832300 |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2023010551号
地址: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东洲路6号 | 邮编:354400
中文域名:中国泰宁在线.公益  
| 您是第 1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