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有效实施,9月24日,泰宁县召开学习宣传《条例》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立文出席会议并讲话,县领导王怀斌、江太生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条例》是三明市第一部采用市、县共同组建工作专班形式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视;《条例》对名城保护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提升和固化,也为未来保护和利用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条例》学习,深刻领会立法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做到心中有法,不断提升名城保护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名城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名城保护的良好氛围;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名城日常巡查和监管,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条例》立法工作专班成员,三明市政府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局,县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并进行了座谈交流。(记者 龚依敏 张显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