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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驶”不得!泰宁又有7人被曝光
2025-07-26 22:14:00    来源:泰宁警方   编辑:方玲   责任编辑:杨敏 审核:陈启芳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有效化解夏季交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泰宁公安交警持续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现将近期查处的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遵守法规,安全出行。

2025年7月4日19时55分,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泰宁县林业路老三中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2025年7月5日20时24分,邓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5X9**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泰宁县左圣路老电力公司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3日20时35分,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VG2**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泰宁县林业路老三中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5日20时44分,余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05J**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泰宁县金湖西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2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8日19时56分,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泰宁县西内环路朝京门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3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8日20时01分,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泰宁县西内环路朝京门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0日19时53分,江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泰宁县金湖西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警方提醒

酒后驾车,危险极大。对驾驶人来说,饮酒后:

◆ 触觉感知能力下降。在酒精麻醉作用下,人的手、脚等触觉感知能力下降,难以正常控制踩刹车、油门的力度,无法精准控制打方向盘的角度和力度。

◆神经麻痹,反应能力降低。在酒精作用下,人对声、光等外界刺激的反应变得迟钝,驾驶时的手、脚的操控动作也会相应迟缓。同时对自己与其他车辆、物体之间的距离、相对速度的判断也会失准。

◆ 视线模糊,视野变窄。酒后视线变得模糊,视野收窄,辨色能力下降,无法正常观察道路交通环境,不能及时看到和领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

◆ 情绪不稳。饮酒后,有的人易困,增加安全风险。有的人则情绪激动、暴躁易怒,易出现超速、飙车、路怒等危险驾驶操作。

请广大驾驶人朋友

绷紧交通“安全弦”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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