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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千年古县的法治之盾——《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解读丨这里是历史文化名城——泰宁
2025-06-24 23:15:00    来源:三明日报   编辑:方玲   责任编辑:杨敏 审核:陈启芳  

泰宁,被誉为“汉唐古镇、两宋名城”,承载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是千年古县、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如何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立足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现实需要,聚焦历史城区保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利用和传承等重点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以法治手段护航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明确保护重点

强化历史城区整体保护

历史城区是泰宁历史文化名城的“灵魂”,也是《条例》规定的保护重点。《条例》注重体现地方特色,通过细化保护内容、控制建设活动、加强生态保护等措施,强化对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

明确历史城区需重点保护“一山控城、坐西朝东、通山连水”的传统格局,尚书巷、红军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青廉巷、后坊街等历史地段的传统风貌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要求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历史城区与外围区域的规划建设,外围区域的建设管理应当支持历史城区的产业、交通、环境等优化升级;强化建筑风貌管控,对历史城区内建(构)筑物的高度、风格、空间尺度和色彩进行控制,要求建筑风格应当体现“杉阳明韵”特色,对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逐步整治改造,避免大拆大建。

加大对历史城区内山体、水系等的生态保护,不得随意开挖山体、砍伐树木,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擅自占用滨水空间,同时加强对古城墙、古井、亭、廊、牌坊等人文景观保护,实现“山水城”的同步保护。

细化建筑保护

守护历史文化物质载体

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是历史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条例》通过“名录管理—修缮规范—抢救性保护”全流程管理,确保“应保尽保”。

一方面建立动态名录保护制度,规定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资源普查,经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程序后公布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责任人;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实行“先予保护”,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列入保护名录。另一方面,要求住建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导则,并对保护责任人的维护、修缮行为予以督促和指导,确保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得到科学、全面的保护;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培训和评价机制,培养专业人才,确保修缮技艺传承。

《条例》还注重对相关建(构)筑物的抢救性保护,对依法征收拆除的建筑物中留存的雕刻、壁画、建筑构件等的保护作了规定,确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一个都不能少”。

推动传承利用

让历史文化活起来

《条例》不仅注重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还强调传承利用,通过政策引导与业态创新,让历史文化融入现代生活,使其在新时代焕发生机与活力。

一方面鼓励原住民在原址居住,从事地方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原有社会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既保留了“烟火气”,也让原住居民能够在保护工作中获得实际利益,增强他们对历史文化保护的认同感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创新保护利用新模式,对目前泰宁“政府修缮+单位认领+第三方运营”的“公认民养”模式进行总结,鼓励采用功能置换、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形式,引入具备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参与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活动,提升相关活动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条例》鼓励开展地方特色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研究、宣传、传习,培育文旅融合产品;结合红军街历史文化街区等的保护,将爱国主义教育与历史名城保护相结合,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动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从尚书第的雕梁画栋到红军街的红色记忆,从梅林戏的婉转唱腔到古街巷的市井烟火,泰宁的历史文化既是过往的见证,更是未来发展的根基。《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泰宁这座千年古城在保护与发展齐头并进中续写“汉唐古镇、两宋名城”的时代新篇铸起坚固的法治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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