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第4号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几天我县天气持续睛好,森林火险等级达到4级,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2025年第4号禁火令,从2025年4月3日00:00起至2025年4月6日24:00止,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违反规定者,将依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783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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