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正常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 从 2019 年 1 月起,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为 14 档,分别为(括号内为正常缴费补贴):200 元(40 元)、300 元(50 元)、400 元(60 元)、500 元(70元)、600 元(80 元)、700 元(90 元)、800 元(100 元)、1000元(120 元)、1500 元(140 元)、2000 元(160 元)、2500 元(180元)、3000 元(200 元)、4000 元(200 元)、5000 元(200 元)。缴费人在上述缴费档次范围内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三、特殊群体的代缴及补助标准 对特殊群体缴费人除正常缴费补贴外,还有额外的补助。分别为:一是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轻度残疾人(三、四级)、特困人员(农村特困和城市特困)、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从2021年1月1日起,县政府按每人每年 200 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 45-59 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县政府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100 元,省财政再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 20 元。三是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对选择缴费档次 300 元及以上缴费的,县政府再补贴 100 元。 四、缴费年限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缴纳方式 自2019年1月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由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申报缴费、银行协议扣款缴费。 (一)自主申报缴费 缴费人可通过“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和正式公布的其他第三方平台等线上缴费渠道,以及办税服务大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营业网点柜面线下渠道完成自主申报缴费。 (二)银行协议扣款缴费 按照自愿的原则,缴费人可选择通过银行协议扣款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此缴费方式的缴费人须登记扣款账户并签订扣款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