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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检察院召开“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2024-06-21 17:00:00    来源:泰宁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余艺   责任编辑:杨阳 审核:肖剑光  

近日,泰宁县检察院召开“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检察机关办理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情况并回答相关提问。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媒体记者等参加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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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泰宁县检察院通报了该院2020年以来办理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情况,从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标准、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和“机动车”、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回答了与会媒体记者的提问。

答记者问

问  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酒驾即饮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即醉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另一种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在办案实践中,一般是先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如果超过80mg/100ml,因为可能涉及是否要刑事立案的问题,公安机关就要及时提取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样本送检,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检测。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问  检察机关在办理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对“道路”“机动车”是如何认定?比如“居民小区内的路段是不是道路”?又如我县百姓出行常用的“以电驱动的二轮摩托车或三轮摩托车”是不是“机动车”?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 、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如我们检察院大门内的这些路段就不算是醉驾案件中“道路”。

目前我县百姓购买的电动摩托车品牌主要有雅迪、艾玛、立马、台铃等,车辆合格证上对于车辆类型有明确的标注,对于标注类型为轻便摩托车或摩托车的均为机动车,需要根据车辆类型去交警部门办理挂牌手续,领取蓝色或者黄色机动车号牌。

问  2023年12月两高两部新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增设了“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是否表示醉驾的入罪标准放宽了吗?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驾入刑的治理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效。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个案正义的期望值不断提高。

为了应对这一新形势、新变化,去年12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2023年《意见》)。

需要明确的是,该《意见》进一步规范统一了依法惩治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司法标准,如规范统一了刑事立案标准,从原来单纯以“血液酒精含量”为立案标准调整为现在的“血液酒精含量+情节”,即原来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80毫克/100毫升就可以刑事立案,现在适用的2023年《意见》规定的15种从重处理情形,如果行为人醉驾不存在15种从重处理情形,血液酒精含量又没有超过150的,就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有15种从重处理情形之一,血液酒精含量达80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意见》规定的15种从重处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的,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15种。所以说,2023年《意见》是更加规范统一刑事立案标准。

下一步,泰宁县检察院将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协同治理、教育改造,着力提升司法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实现治罪与治理效果并重,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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