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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2023-10-12 09:10:00    来源:泰宁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   编辑:杨阳   责任编辑:方玲 审核:肖剑光  

日前,泰宁县正式印发《泰宁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3年9月1日起试行。这是我县推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又一举措,也标志着我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办 法 内 容 涵 盖

➤《办法》分为总则、保护内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适用于泰宁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办法》规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在保护规划方面,《办法》明确县、乡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在保护措施方面,《办法》明确了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文物、历史建筑等若干行为。

➤在保护利用方面,《办法》指出,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捐赠、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认保、认养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 历史城区示意图

同时,《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涉及职能部门的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等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民政、林业、交通运输、教育、民族与宗教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和生态环境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办法》还提到,负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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