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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乡:“调解+普法” ,7万元赔偿款当场赔付
2023-09-27 17:20:00    来源:平安泰宁   编辑:方玲   责任编辑:童凌娟 审核:肖剑光  

生活中可能遇到矛盾纠纷,如果闹上法庭不仅要花时间和金钱,还会伤害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深受广大基层群众的喜爱,“既然大家今天有意来这里调解,就心平气和地好好说,有事大家好协商......”在泰宁县大田乡调委会调解室,司法所所长耐心地劝导双方当事人。

原来,陈某于2022年10月开始受雇在同乡廖某承包的工地食堂做小工,临近年关,买不到车票,于是廖某无偿搭载陈某回家。不料在高速路上廖某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了陈某受伤。高速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要求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要求廖某承担医疗费、务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5万元(未包含他人驾驶车辆承担交强险无责任的限额部分)。由于廖某没有购买车险,故无保险赔偿。廖某只肯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给多少也迟迟不肯明确,陈某家人只好求助于大田乡调委会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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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立即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听取了双方诉求,认为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好意同乘”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乡调委会采用“联动联调”的方式,邀请派出所、村干部等人参与调解,并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场,着手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本着既要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也要保护驾驶者好意施惠的行为,将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作出释明,并用简单的例子阐明“好意同乘”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让陈某、廖某知晓责任划分的尺度。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廖某同意无偿搭载陈某,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属于机动车一方廖某的责任,但搭乘的车辆为非营运车,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最终,陈某同意适当降低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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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释法明理,陈某与廖某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廖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70000元给陈某,一次性赔偿款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

廖某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当场支付了68000元(之前已预付医疗费2000元)赔偿款给陈某,至此,这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在事后的回访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此次纠纷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近年来,泰宁县大田乡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化解,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021年至今,大田乡联动联调机制有效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45件,无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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