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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泰宁法院这一案例入选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2022-06-09 08:40:00    来源:福建高院、泰宁县人民法院、平安泰宁   编辑:方玲   责任编辑:肖九华 审核:肖剑光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泰宁法院一案例入选。

被告人杨某升、叶某荣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例

泰宁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为禁猎期。

2020年5月份起,被告人叶某荣多次打电话要求杨某升抓捕棘胸蛙,并以70元/500克的价格交由江某兰(另案处理)出售。杨某升受利益驱使,先后十次前往泰宁县下渠镇大坑村朝阳自然村油泥坑山场的小溪中,徒手抓捕棘胸蛙。

2020年7月至8月间,杨某升共捕获棘胸蛙172只。

同年8月31日,杨某升与江某兰在交易棘胸蛙时被查获。

次日,叶某荣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投案。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升受被告人叶某荣唆使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国家“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棘胸蛙17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杨某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叶某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杨某升、叶某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杨某升主动上缴违法所得4009元,被查获的27只棘胸蛙已放生,酌情从轻处罚;叶某荣曾因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杨某升、叶某荣的非法狩猎行为致56只野生棘胸蛙被食用,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共的生态环境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遂判决被告人杨某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叶某荣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升的违法所得4009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升、叶某荣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的经济损失56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三明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未经安全检疫的野生动物可能携带对人体有害的病原体。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存在感染病毒或致病菌的风险,而且会对野生动物资源和整个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打击非法狩猎,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对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有重大意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人自愿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涉嫌的犯罪事实,泰宁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杨某升、叶某荣发出首份林区司法禁令,给被告人佩戴定位手环,禁止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进入指定区域,否则将依法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予以羁押。

本案禁令是泰宁县人民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的一项举措,有利于全方位、全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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