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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有效维护人民币严肃性,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泰宁县支行联合中国银行泰宁支行开展“依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维护人民币形象”宣传活动。 清明节期间,宣传人员提示公众:追忆亲人文明祭祀,不损害人民币形象,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等物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销售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时,不得滥用许可进行虚假宣传和炒作。 审核:肖剑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