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泰宁在线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泰宁新闻网>文明创建> > 正文
关于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告知书
2021-10-08 16:43:36    来源:​泰宁交警微发布   编辑:方玲   责任编辑:  

关于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

为依法加强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进一步提高二轮车驾乘人员安全出行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摩托车和电动车伤亡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二、积极倡导电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不得闯红灯、逆行、酒后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严禁加装遮阳伞、雨篷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三、快递、外卖等依赖摩托车、超标电动车配送的企业、行业,骑手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需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鼓励保险公司、电动车销售企业,采取购买保险、购买电动车赠送安全头盔的方式,提高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头盔佩戴率。

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劝导社区、小区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从即日起交警部门将依法对驾乘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七、加大曝光力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曝光台,定期在“泰宁警方”“微泰宁”、“泰宁交警”、等微信公众号对部分驾乘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进行曝光。

佩戴安全头盔,事情虽小,安全事大。珍爱生命,遵规守法,文明出行,从我做起,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依法依规驾乘、安全文明出行。

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0月8日

审核:肖剑光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主办单位:中共泰宁县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泰宁县融媒体中心
版权所有:泰宁县新闻中心 Copyright © 2010-2016 zgtn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所刊登的非转载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泰宁在线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投稿信箱:zgtnzx@163.com | 举报电话0598—7832300 |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2023010551号
地址: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东洲路6号 | 邮编:354400 
| 您是第 1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