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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探视权引纠纷 柔性化解助母子相见
2021-07-29 16:00:18    来源:泰宁法院   编辑:方玲   责任编辑:梁梦怡  

7月16日,一起探视权纠纷案的原告见到许久未见的孩子后,向泰宁法院民事审判庭丁法官发来了一条感谢短信。

案情回顾

2019年,小红与小明协议离婚,孩子由小明直接抚养。离婚后,小明重新组建了新的家庭。2021年1月,小红欲探望孩子,但小明坚决不让,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之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小红遂将小明诉至法院。

丁法官考虑到这是一起特殊的探望权案件,不仅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还涉及到家庭关系纠纷,如果简单判决并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而且以后面临执行难度大的困境,故需要更深入细致地了解案情、耐心地化解纠纷。

丁法官希望通过了解双方的症结来化解此案,但多次拨打小明的电话,均无人接听。经调查发现,孩子主要是由其爷爷抚养。之后与原告确认被告住址后,决定前往家中。

面对突如起来的法官,孩子的爷爷显得十分抵触,而且情绪激动,经丁法官解释仍不愿意透露小明现住址和联系方式。

随后丁法官走访了孩子就读学校,了解孩子学习和生活情况,在与孩子交谈过程中,当丁法官问孩子最想对爸爸妈妈说什么时,孩子希望妈妈来看她的时候爸爸妈妈不要吵架。丁法官听了孩子的一番话,更觉得此案需要妥善处理,尽力修复孩子的心理创伤。

丁法官向被告小明发送短信,并得到了回复。由于小明白天经营食堂,没有时间,丁法官利用晚上时间多次与他通过电话、微信进行沟通。

原来,小明因组建新家庭,希望从小培养孩子与继母的感情,故不希望孩子的母亲再探望孩子。

得知小明的想法后,丁法官从法律角度出发,告诫小明探望孩子是小红的法定权利,小明有义务协助配合;又从呵护孩子身心健康入手,设身处地分析孩子缺失母爱的不良后果,引导其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

经过丁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打消了原被告之间的顾虑,双方均愿意放下芥蒂,对小红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等方面达成调解协议。

(图为丁法官通过视频方式与原告沟通)

这起孩子探视权纠纷案,从案件受理到案件成功办结仅仅用了十天时间,不仅做到案结人和事了,更收获了当事人的赞誉。

法官普法

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解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支付抚养费和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

父母双方之间要相互理解、包容,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尽量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探望子女提供便利,阻碍自己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不仅违法,也有悖于伦理道德。

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是缺一不可的,父母分开的伤害不应被持续放大,更不能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近年来,泰宁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用耐心、细心、真心妥善化解涉少纠纷,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审核:肖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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