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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背包法庭”将民法典“背”到百姓身边
2021-06-07 16:09:41    来源:泰宁法院   编辑:方玲   责任编辑:梁梦怡  

“法官,我丈夫已经被判处重婚罪,我到法院起诉离婚能否被支持?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我损失呢?”

5月28日,适逢民法典颁布一周年,泰宁法院“背包法庭”到县民政局婚姻家庭纠纷矛盾调处中心,就戴某离婚纠纷进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方面的法律解答。

据悉,戴某的丈夫秦某因重婚罪刑满释放后到外地工作,戴某欲与其离婚,但无法联系到秦某,故到县民政局咨询。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当即与泰宁法院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志愿者联系,为戴某提供诉讼离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为此,泰宁法院“背包法庭”法官就民法典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及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对戴某进行了详细解答,并告知戴某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诉讼费金额、跨域联等程序事项。戴某表示,经过法官讲解,知晓了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背包法庭”上门解答为其解决了燃眉之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泰宁法院将民法典宣传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组织民法典讲师团深入基层宣讲民法典;并加大民法典网络宣传力度,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设置民法典宣传专栏;依托“背包法庭”加强以案释法,结合典型案例,广泛开展以民法典普法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活动,切实将民法典“背”到百姓身边、“背”到百姓需要的地方。

审核:肖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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