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泰宁县朱口镇的李某(化名)觉得周末闲在家里没事,于是想“弄”几斤鱼改善一下伙食,可他这一举动却花了5000元! 咋回事呢?原来李某并没有去市场买鱼,而是动起了歪心思。他将电瓶和捕鱼器经过一番改造后,带着它们来到附近的河边进行非法电鱼。 正当李某想着今天是吃清炖鱼还是红烧鱼时,殊不知他已被当地群众举报。 泰宁朱口镇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电话后迅速出警,将李某逮个正着,随即将李某带到朱口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经过与泰宁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大队联合执法,李某被予以5000元的处罚,并没收电捕工具。李某对自己所犯的行为十分悔恨,电捕2斤小鱼,付出如此大的代价,教训十分深刻。 据工作人员介绍,鱼遭电击后,即使不死、不被捕捞,也会失去繁殖能力。电鱼行为将对渔业资源将造成毁灭性破坏。 普法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在海洋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编辑:方玲 责编:杨阳 审核:肖剑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