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恶意举报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那么,按照《规定》,这些行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应该严守哪几条底线? 《规定》对使用者作了哪些要求? 两“应当” 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一“鼓励” 鼓励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五“不得” 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如果进行人肉搜索、侮辱诽谤等违法活动,使用者会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要求,使用者面临失信惩戒的后果。与此同时,此类违法活动有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需要相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人肉搜索以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为基础,《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若违反本条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肉搜索行为同时可能触犯刑法规定,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侮辱、诽谤等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相应规定,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侮辱罪、诽谤罪也是《刑法》所规定的罪名,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概括来讲,使用者应严守哪几条底线? 对使用者来说,“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是总的原则,具体来说应该守住三条底线: 一是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参与网络活动时,不发布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学习、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违法活动,不得通过贬损党和国家形象的方式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二是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三是不能干扰网络健康秩序,不得通过发布、删除等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