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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不是他的,却无意经营多年,返还时怎么算?~请看释法说理:一片山林,两处说法
2018-09-20 10:32:33 袁丽阳 来源:大田乡  责任编辑:  

 

纠纷起因,缘是因为山林界线争议

近日,村民李某来到泰宁县大田乡司法所,说他是大田乡金坑村某村小组的组长,请求司法怕帮忙协调本小组与他组村民老邹的纠纷。

原来,2008年5月,老邹与乡中心小学签订了林地租赁协议,将乡中心小学位于金坑村林地租来种植。后来这个村小组发现老邹错误将属于小组的一片山林进行经营管理,要求老邹将该部分林地返还。

老邹则认为自己是按照签订合同时和学校相关人员上山指定的界线经营,既便自己错误经营,村小组也要补偿自己多年的造林管理费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查清事实提出调解方案

因均是本村人,纠纷发生后村小组多次与老邹沟通,想将问题解决,均无果。

因该片林地种有较多毛竹,明年是出笋大年,不久前,身为村小组长的李某再次找到老邹,要求返还林地,双方言语不和起了争执,差点大打出手,李某一气之下来到了司法所求救,这才有了开始的一幕。

司法所所长第一时间与李某所在村书记、主任核实情况。村书记、主任表示,这起纠纷他们也在调解,并已经到乡林业站了解情况,根据林权证图纸,村小组提出老邹占用小组的林地确属该小组。但老邹认为错不在自己,就算错误经营了,返还山林可以,但村小组必须补偿自己管理林地的费用。

林业站也证实了这一情况,并介入调解。因李某也同时到乡派出所反映情况,考虑该起纠纷涉及整个村民小组利益,处置不当将引起群体性纠纷,法所、派出所、林业站决定共同调解该起纠纷。

“两所一站”工作人员、金坑村挂村领导及村干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村小组组长李某、村民代表等5人与老邹就该起纠纷第一次面对面调解。

乡林业站站长通过察看合同及图纸,首先明确老邹误经营到村小组的10余亩林地。但老邹提出,自己这些年认真经营管理林地,投入了也不少,这些费用总的要出。

村民代表则不同意,认为图纸摆在这里,几个人你一言我一语,将与老邹发生纠纷后的不快与恶语翻了出来,气氛一时紧张。派出所所长及时控制住场面,希望双方心平气和解决问题。

为掌握事态发展,避免纠纷扩大化,司法所所长采用庭审发问的方式向双方了解情况,将双方存在的问题进行明确。通过清晰而明确的问话,双方对林地界线不再提出异议,村民代表也认可老邹并非恶意占有小组林地。

一番谈话终于将双方的话题焦点统一,老邹返还该部分林地某村小组是否需要给予补偿,如果补偿?!

司法所所长进一步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指出老邹为“善意无权占有用”,根据 《物权法》相关规定,善意无权占有人具有返还原物的法定义务,权利人支付占有人管理、维护占有物,占有人返还孳息。并提出调解方案,老邹将占有的某村小组的林地返还该小组,同时返还占有期间的收益,某村小组对老邹善意占有期间的造林管理费用进行适当补偿。

在明确的事实和法律面前,双方同意调解方案,但补多少管理费用?如何补?双方意见无法统一。

夜幕早已落下,某村小组长与几个村民代表认为事关小组每个村民的利益,还要回去和大家商量商量。

调解结果,双方和解关系得以恢复

之后的几天,派出所、司法所、林业站工作人员及乡挂村工作人员、村干部多次找到两方当事人,终于做通了双方思想工作。


在调解员及双方当事人共同上山察看确认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老邹将误经营的林地无偿返还某村小组,今后双方按照林权证及图纸对山林进行经营;村小组自己放弃老邹善意占有这片林地期间的经营收益,老邹不再要求某村小组支付这期间的管护费用。


案例点评

一起山林纠纷就此圆满化解,双方也解开了心里的疙瘩,再见面仍是一团和气,谈笑风生。

在农村,山林纠纷是较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纠纷类型,在该起纠纷调解中,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林业站站长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员结合自身职能优势、专业特长,联动联调。调解过程中,不拖泥带水,不和稀泥,以法为据、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从双方利益出发,摸准“脉络点”,找准“谈判点”,事半功倍的解决了纠纷。

回访中,调解员的专业而负责,耐心而真诚的工作态度得到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双方履行了调解协议内容,毫无间隙,关系得以恢复。(大田乡司法所  袁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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