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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我为群众办实事】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位哺乳期的妈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04-28 14:50:00    来源:泰宁检察院   编辑:方玲   责任编辑:梁梦怡  

近日,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犯盗窃罪的杨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

“我知道我做错了,我认罪认罚,就是可怜我的宝宝,她才八个月大,不能没有妈妈,从案发到现在我真的每天都在后悔,也在害怕如果我被抓服刑,孩子要怎么办,”接过《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杨某激动的说道:“谢谢,谢谢检察官,谢谢,我真不该一时脑子糊涂犯了法,我一定会牢记这次教训,好好做人,照顾好我女儿……”

为增强不起诉决定的说服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检察官以案释法,对被不起诉人杨某开展法治教育,希望其在今后遵纪守法,不要再犯错误。

这是泰宁检察院用心用情办理好老百姓身边的“小案”,始终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办理案件三个效果统一的一个案例。自承办杨某盗窃案开始,检察官了解到其有一女儿才八个月,目前正处于哺乳期,离不开母亲的照顾,对案件如何处理有了更多的考虑:“怎么做才能让这个小婴儿得到照顾?本案如何处理才能兼顾情理法?既让犯罪嫌疑人得到惩罚,又让被害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目前正处于哺乳期,若对其不起诉有利于其家庭、社会关系的弥补和修复,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理性关怀,体现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推动和谐社会发展。随后,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案件公开听证会,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杨某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后经该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委会会议讨论,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为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要求,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教育整顿与业务工作同频共振,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始终,切实以工作成果检验学习教育成果。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在法理中彰显情理,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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